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5/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