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五)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范围和顺序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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