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 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4]3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管理,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住房信贷业务系指受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军队、煤炭、铁道、石油等系统(以下统称委托人)委托,由指定银行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而经营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三条 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一、城市住房基金; 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基金; 三、行政、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