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企业单位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地方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为地方政府提供的住房贷款资金。   第四条 政策性住房资金的运用范围:   一、对实行房改单位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发放抵押贷款;   二、发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三、对实行房改的单位购买、建设职工住房发放抵押贷款;   四、经委托人同意购买国家债券。   第五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为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指定银行。在此规定下达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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