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原接受委托办理的业务不再变动,新发生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经委托人委托,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   二、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及大型工矿区,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   三、县(不含县级市),由中国农业银行办理。   除本条指定银行外,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吸收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   第六条 委托各指定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应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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