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利和义务。 第七条 政策性住房资金应按规定存入受托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住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县和县级市支行为营业部,下同)。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各项资金的属性,分别为政府、单位和职工个人开设账户进行核算。 按照委托合同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委托人指定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和偿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结算制度将政策性住房资金划入指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账户。企业住房基金的划入须征得企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