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意。   第九条 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委托人下达年度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审定、发放和回收各项住房贷款。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冲销呆账。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规定条件的住房贷款项目,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委托人应当尊重银行的意见,并调整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政策性住房存、贷款和债券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一、按职工个人及其家庭住房面积派购的期限不超过5年的住房建设债券,可暂行低利率,但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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