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按80%执行。存大于贷的部分存入指定银行,按同期限、同档次的一般性存款计息。受托银行应逐级上报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政策性住房存贷款执行情况,人民银行对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政策性住房存贷款执行情况按月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各项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免缴存款准备金。   第十五条 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资金应自求平衡,不得使用非政策性住房存款和同业借款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 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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