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仍统计在“计时工资”项内。   3.套改工资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已纳入工资的64元以外的部分(不含独生子女补贴),统计在“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   4.增资额未达到35元的,按35元增加工资,其超出职级工资线的部分暂统计在“其他工资”项内。   5.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文件未涉及到的工资构成项目,如单位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统计。   6.补发1993的三个月的工资统计在“其他工资”项内。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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