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仍统计在“计时工资”项内。 3.套改工资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已纳入工资的64元以外的部分(不含独生子女补贴),统计在“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 4.增资额未达到35元的,按35元增加工资,其超出职级工资线的部分暂统计在“其他工资”项内。 5.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文件未涉及到的工资构成项目,如单位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统计。 6.补发1993的三个月的工资统计在“其他工资”项内。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