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专有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分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