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日期:2011-07-03 17:51
。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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