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