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