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5月21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