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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