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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