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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