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日期:2011-07-03 17:51
九条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寺兴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寺兴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他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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