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日期:2011-07-03 17:51
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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