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日期:2011-07-03 17:51
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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