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合同约定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