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日期:2011-07-03 17:51
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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