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四十条建立审贷分离制: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