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日期:2011-07-03 17:51
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第四十四条建立离职审计制: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不和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条贷款
27/4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