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日期:2011-07-03 17:51
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第十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   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其开立基本账户的贷款人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   借款发生企业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信贷资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经济活动,事先应当征求主办行的意见。一个借款人只能有一个贷款主办,主办行应当随基本账户的变更而变更。   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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