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造成贷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刑事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致使贷款债务落空,由贷款人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