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日期:2011-07-03 17:51
或全部赔偿责任。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其他任何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贷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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