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日期:2011-07-03 17:51
第七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贷款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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