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的申请复议,复议时间仍按原处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国家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的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有关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外商贴息贷款、出口信贷项下的对外担保以及与上述贷款配套的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贷款人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