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日期:2011-07-03 17:51
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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