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 (试行) 一、审批权限划分 (一)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受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 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境外上市企业的。 (二)无论哪类企业,若改制涉及的土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