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1.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2.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意见,并附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见附件二附表二);   4.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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