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规定为客户设置并管理的托管账户所载明的余额是客户拥有国债数额的惟一法定依据。 第二十条中央公司负责建立国债托管系统的账务管理体系,保证账务体系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应按客户名称及国债品种建立国债托管明细账、分类账和总账,保持各账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及账与账之间相互关系和正确性,并定期与客户对账。 中央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与其成员的对账结果汇总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国债手管手续后,须向客户开具能够证明该客户托管账户余额的托管凭证。 托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