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由财政部监制,以中央公司的名义统一印制,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发。   托管凭证不能用于抵押和买卖流通转让。   第二十三条中央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按国家标准,对国债及相关业务实行统一编码,报财政部批准后及时公告社会,供各交易场所和投资人参与国债市场时使用。   第五章实物国债保管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客户办理实物国债的托管手续后,实物券入库存管,其债权采用簿记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托管人保证所托管的同种实物国债券面值总额一致性。但不必是原托管的实物国债券。   第二十六条中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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