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统一管理实物国债保管库(以下简称保管库),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担任保管库代理人,并报经财政部核准; (二)制定保管库业务规则,报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三)对保管库的业务运作进行监督、稽核,对保管库的安全性和服务性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保管库代理人的权利如下: (一)拒绝保管伪造、变造国债券; (二)取得保管费用。 保管库代理人的义务为: (一)确保所保管的国债券的安全; (二)根据中央公司的指令对库存国债进行业务处理,不得挪用或出借所保管的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