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央公司经财政部同意可取消上述机构的托管人或保管库代理人资格。   第三十二条托管人擅自挪用客户国债的,保管库代理人擅自挪用所保管的实物国债的,除令其退还或补足库存、赔偿损失外,由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并对托管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公司对上述机构可取消托管人或保管库代理人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进行国债卖空的,由主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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