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于上述罚款规定,视具体情节,由主管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罚款可以超过上述限额。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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