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对本地区的托管业务进行监管。 第五条国债托管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依本办法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并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托管人在为投资者办理国债托管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债托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托管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记账式国债的托管关系在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后即产生。实物国债的托管关系在托管客户按本办法和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