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券手续后产生。   第九条托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委托托管人托管其国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条客户的权利如下:   (一)享受托管人提供的各项托管服务;   (二)对进入已托管的国债拥有惟一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三)有权随时根据规定的程序查询所托管国债情况。   客户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托管手续和支付托管费用;   (二)不得卖空国债;   (三)遵循托管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托管人包括中央公司及其认可的成员单位,中央公司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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