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第十二条托管人的权利如下: (一)要求客户提交真实的资料文件; (二)扣押伪造、变造国债券; (三)监督、制止卖空国债等行为; (四)取得国债托管服务费用。 托管人的义务如下: (一)为客户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托管服务,包括债权登记、实物国债的存券和提券、债券转账过户、代理还本息以及为客户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等; (二)设置账簿,及时准确记录托管事务的处理情况,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三)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四)将自有国债和其他财产与为客户代理托管的国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