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第十二条托管人的权利如下:   (一)要求客户提交真实的资料文件;   (二)扣押伪造、变造国债券;   (三)监督、制止卖空国债等行为;   (四)取得国债托管服务费用。   托管人的义务如下:   (一)为客户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托管服务,包括债权登记、实物国债的存券和提券、债券转账过户、代理还本息以及为客户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等;   (二)设置账簿,及时准确记录托管事务的处理情况,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三)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四)将自有国债和其他财产与为客户代理托管的国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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