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环节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经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托管体制   第十四条中央公司依据本办法及国债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负责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日常业务,其他托管人均为该系统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所有国债管业务均通过中央公司的全国国债托管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中央公司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和修改全国国债托管系统国债托管的业务规则,报经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中央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和公司规章,对申请成为成员单位托管人的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报财政部核准。   对已成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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