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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1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注:第二十五条已建议修改为:在国债发行过程中,超售国债或盗用国债名义为本单位筹资或揽储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50%的罚款。触犯刑律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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