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二章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前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