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自营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三章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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