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自营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三章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