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第九条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他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四章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