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以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