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   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4.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   6.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   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   8.其它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的土地评估;   9.地价咨询。   (二)准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估价额在1亿元以内的宗地地价评估,可与A级机构合作从事上市公司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和估价额超过1亿元的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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