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 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企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