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出售住房损益处理等所得税业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期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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