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 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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